为了规范考级评审工作,评委老师要做到耐心、细致、公平、公正。不得向考点提出任何无端要求(包括考场及食宿条件等)特此向评委老师提出如下几点要求:
评审标准:
一、考级弹奏一律背谱(个别专业除外)。
二、除曲式结构原因不得反复外(“D、C”及“D、S”),
其他所有的反复记号均不做反复。
三、把握评审原则: 1—4级适度放宽,以利普及;
5—7级适当控制,以利提高;8—10级严格把关,确保考级评审质量。
四、技术与艺术性并重。
1. 技术性:具有科学的弹奏方法,旋律、合声、节奏的准确,符合乐曲基本内容的速度、力度的变化,左、右手的和谐及踏板的正确使用。
2. 艺术性:正确理解和表现作品、准确把握乐曲风格及良好的演奏气质和信心等。
五、考试成绩以现场演奏评分为准。
六、评分采用百分制(标准如下)。每级分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及格四个档次:(评分不得显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及格) 85-95为优秀、 75-84为良好、60-74为合格、 59分以下为不合格。
评审要求:
一、评委老师一定要写出简练扼要的评语。评语要积极健康,平等善意、多鼓励。对缺点要诚恳指出,注重知识性引导,不使用令家长和考生难堪的言词。尽量使用专业术语避免口头语,以免考生和家长看不懂或产生误解。
二、对考试不及格者,评委老师应认真负责的写出评语,说明不及格理由。不及格评语范围:
1、基本练习部分。
2、曲目部分(包括练习曲)。
三、评委老师之间打分值差距不要超过10分。
四、评委老师应以严格、认真、公正、公平的态度进行考级评审。
五、评委老师应以考生现场演奏为准进行评审,考级评审中评委之间可以商讨,但应各自打分。
六、考生演奏时,评委老师不许闲聊,不要中途随意退场.
七、评委老师要按时到场,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。
八、评委老师如有违纪行为,考委会将追究其责任,直至取消评审资格。
九、评委老师进考场手机需关闭或调制静音,考级期间不能接打电话。